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诉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4民初1306号
原告***,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张增亮,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张增亮的哥哥。
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夏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亮、***诉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增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3元,减半收取5886.5元,由原告张增亮、***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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