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盛陵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俞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善会,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万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圣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万庄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耀圣公司在平安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帐户为11×××02的存款(应冻结200万元,已冻结11144.2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帐户为57×××01的存款(应冻结200万元,已冻结712709.41元)、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湾支行帐户为20×××52的存款(应冻结200万元,已冻结355210.2元)、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帐户为20×××32的存款(应冻结200万元,已冻结299060.7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世纪广场支行帐户为33×××47的存款(应冻结200万元,已冻结0元)、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帐户为58×××15的存款(应冻结200万元,已冻结984.23元)、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帐户为33×××40的存款(应冻结200万元,已冻结3896.96元)。2017年1月19日,耀圣公司以本院已冻结的其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帐户为20×××32内的存款数额已达到保全标的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余帐户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其公司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的分户明细对账单予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耀圣公司提供的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分户明细对账单,可证实本院已冻结的耀圣公司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帐户为20×××32在2017年1月18日的余额为2214677.74元,已达到申请人万庄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额200万元,故耀圣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余银行帐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帐户为11×××02的存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帐户为57×××01的存款、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湾支行帐户为20×××52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世纪广场支行帐户为33×××47的存款、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帐户为58×××15的存款、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帐户为33×××40的存款共计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