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5886号
原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保太镇万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73167312J。
法定代表人:吴昌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宝,平邑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帅
书 记 员 郝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