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30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申请人:***,女,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平保路与240交汇处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73167312J。
法定代表人:吴昌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昌民,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平邑县平保路与240交汇处北50米路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昌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昌民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昌民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崇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