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24执7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吉明,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善祥,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济南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44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61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赵 岭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