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9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杰,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审被告:刘兴众,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刘兴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