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3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9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安城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23886183X。
法定代表人:王吉明,董事长。
第三人:王庆柱,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第三人:齐道功,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原告***与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庆柱、齐道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运
人民陪审员  丁庆林
人民陪审员  吕修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