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3民初66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9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23886183X。
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安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吉明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王庆柱,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603243458。
第三人:齐道功,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平县。
原告***与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庆柱、齐道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筑款及保证金共计384158.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标中标平阴县移民局戴庙服装厂项目,中标后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薛继伍缴纳保证金150000元,并实际施工至2017年7月。2017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薛继伍及第三人王庆柱、齐道功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停止施工,被告平阴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未使用的建筑材料折价款共计234158.78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施工完毕该项目并通过验收。2018年中秋前后将工程款领取,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无理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案后我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在送达过程中与原告留下的电话152××××1111联系,告知开庭时间等信息时,该号码使用人陈述此案件与本人没有关系,导致案件传票无法向原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大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