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虎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南(北京万事发商贸公司)12幢104。
法定代表人:杨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梅,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瑶,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103。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
原审被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村委会北165米。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
上诉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6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上诉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清顺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