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阳城环路17号钧安商业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顺一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开公路西侧二号路北侧、京御兴园1032-5-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
原审被告:天津岩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98号A区四排38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菊。
上诉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顺一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岩峰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将出票人、承兑人列为被告,是故意规避案件管辖;被上诉人恶意规避案件管辖,有失诚实信用。本案票据出票人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624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固安支行的住所地在固安县,固安县为票据支付地,故固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