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1111178.86元。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冻结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11178.8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1111178.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