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1111178.86元。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冻结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11178.8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1111178.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