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02执恢117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与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田冬梅
审判员 杨文静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