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诉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执行(2017)黑02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与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解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