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1717-2号
原告***(铁峰区通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农民。
被告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劳动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