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04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平安南街二院集资综合楼01单元06层03号(建筑面积102.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睿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