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5587号
原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尹纪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仁,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鹏,经理。
原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省建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4日,原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庄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