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影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604号
原告: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1号、2号、11号楼2层2号楼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45683W。
法定代表人:陈浩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晋,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单位宿舍。
被告:**影,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影之夫,住同**影。
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