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实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科创助剂有限公司与中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3民初3125号
原告:石家庄市科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武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415041858。
法定代表人:那风换,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00199725。
法定代表人:熊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家庄市科创助剂有限公司与中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科创助剂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科创助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7元,减半收取计11549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科创助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耿瑞波
人民陪审员*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