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

熊传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81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熊传煌,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周矶管理区五七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9)鄂138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在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广水市国土资源局)有土地整理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在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广水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工程款133665元(货款12883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183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