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3890号
原告:北京江源日盛声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先未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86号5号楼一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江源日盛声光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领先未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江源日盛声光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江源日盛声光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