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亿钧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亿钧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J5R67E,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亚。
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199H,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兴。
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7133150E,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
关于**市亿钧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7)宿仲1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1487775.87元,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具体金额以(2020)苏13民终3599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费、财产保全费22632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集约送达工作系统向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3铺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6铺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设定较高数额抵押,暂无处置价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