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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6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桥生态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项其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衡,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彤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荣兴,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散热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