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

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与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381财保5号
申请人: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2283108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35266546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银行存款221562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为申请人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银行存款22156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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