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

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民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朔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3民终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围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决对云联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效力不予认定是否错误。朔方公司、云联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两份协议书的第一页在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开工及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拨付方式等部分存有差异,经二审法院询问,云联公司认可其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反复修改。因朔方公司对云联公司单方修改的协议书不认可,云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修改协议书得到了朔方公司的同意或追认,故原判决未采信云联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并无不当。(二)原判决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是否错误。云联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在施工前向承包方朔方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原判决查明云联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系工程完工后绘制,且云联公司对该工程量清单予以确认,故原判决认定工程量清单非施工之前的设计图纸并无不当。云联公司在工程未全部完工时自行搭建棚舍将工程投入使用,现又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不足。原判决综合考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便被投入使用,确实存在个别墙面开裂的实际情况,认定工程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并无不当。(三)原判决认定工程造价是否错误。朔方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上约定“拨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验收后依据决算报告为标准”,以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判决认定施工材料费用是否错误。关于电费,银金源字(2018)第191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在工程造价中明确扣除已付电费材料款,不应重复扣减。关于沙子费用,云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扣减该费用及扣减的数额或计算标准,故原判决未予扣减并无不当。(五)云联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如前所述,因云联公司在施工前未提供施工图纸,其主张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无事实依据,且云联公司在工程未完工时便将工程投入使用,其反诉请求朔方公司赔偿其损失80万元依据不足。 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一)关于原判决认定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有效是否正确。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由朔方公司、云联公司自愿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朔方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向云联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工程具体由谁负责施工和工程款向谁支付,不影响该协议书效力的认定。(二)关于二审法院在张学义去世后仍将其列为朔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朔方公司未推选新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适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人为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法定代表人去世不影响委托合同效力。因朔方公司未向二审法院提供新的法人身份证明,故二审法院将张学义列为法定代表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云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靖非 审判员 周丽娟 审判员 宋成祥
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