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2799号
原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农业园区管委会5楼5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朋,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建平,总经理。
被告: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马兰峪镇许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夏春雨。
原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秦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