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37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02月0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袁惠,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传成,男,汉族,1958年08月09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高娜,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宋传成、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全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任丘市梁召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项目八标段工程质保金465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任丘市梁召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项目八标段工程质保金465000元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8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