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恢6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2214.5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