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45号海洋财富中心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1102MA947YD5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南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1100778400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保全标的额80000元)。申请人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开发区支行371300201030002158账户存款8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或依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