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950号 原告:***,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以东金山路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MX5F3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财金新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LY4FW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北京路南首(东海峪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042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丽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财金新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照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