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石岛镇鸿涛塑料厂、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荣成市石岛镇鸿涛塑料厂,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王家庄村。
经营者:**,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河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荣成市石岛镇鸿涛塑料厂(以下简称鸿涛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判决关于鸿涛塑料厂维修重建费用、停工损失的基本事实不清。一是东外墙的外墙面砖原设计图纸未有设计,后永泰建筑公司根据鸿涛塑料厂要求增加了东外墙面砖的施工,而山东弘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依据原设计图纸进行鉴定,没有计算该部分工程的拆除重建费用;二是关于车间墙体拆除重建费用。山东弘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按照原设计图纸计算的该部分面积及费用,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门窗大小、数量变更的情形,导致对墙体计算面积可能存在误差;三是关于停工费用。鸿涛塑料厂主张需维修重建诉争工程,除工程维修重建期间外,还存在生产设备的拆除、运输、存放及安装期间,并已申请鉴定。而山东弘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对工程维修重建期间需要28天进行鉴定,对设备拆除、运输、存放及安装等所需费用,因不具备鉴定资质未予鉴定。2.原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工程质量责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最终认定涉案车间工程除地面裂缝、车间围护墙倾斜系变更不当和施工原因所致外,其他质量问题均为施工原因所致。而关于变更设计不当的责任问题,根据一审庭审笔录,鸿涛塑料厂自认为了方便以后使用,遂提出改变原设计。鸿涛塑料厂该变更设计的想法本无过错,但按照建筑规范,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而实际最终由永泰建筑公司进行了设计变更,由鸿涛塑料厂签字确认。永泰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相较于鸿涛塑料厂在建设工程领域更有优势,更应知道工程变更设计的相关规范要求及擅自变更设计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其在鸿涛塑料厂要求变更相关设计的情况下,既未制止该变更行为,亦未要求鸿涛塑料厂委托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而是作为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施工单位自行变更设计;而鸿涛塑料厂作为建设单位,既已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在变更设计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而不应擅自委托不具备设计资质的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原判决未能客观分析双方上述过错,从而导致对责任分担欠妥。3.关于鸿涛塑料厂主张的停工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问题。原判决按照鸿涛塑料厂缴纳税额计算,该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经营利润计算规范,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应予审查。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荣成市石岛镇鸿涛塑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