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82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慕新法。
被执行人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新法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欠款79117.72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0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