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82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一章,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执行人孙中立,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一章与被执行人孙中立、***、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中立给付*一章赔偿款155730.44,***、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2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