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义兴商砼有限公司、某某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1066号 原告:**市义兴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804109371,住所地**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5447N,住所地**市王连街道办事处河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市义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市义兴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义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