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1民初33号
原告:**,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山东滨州金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滨州金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