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滨州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8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执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诚区黄河五路国营汽车站院内。(**项目部-***)组织机构代码7648369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我院执行局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惠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