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2760号
原告:***风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老观村上付湾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枫***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7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风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风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风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