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友志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516号之一 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以东(金色水岸)1栋1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楼2层D-0974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特2号安邦大厦5楼5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日,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