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516号之一
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以东(金色水岸)1栋1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楼2层D-0974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特2号安邦大厦5楼5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日,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友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