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357号之一
原告:武汉华夏力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28楼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荒,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74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华夏力天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华夏力天科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夏力天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夏力天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9元,保全费2367元,共计2676元,由原告武汉华夏力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淑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