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81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拾壹万零柒佰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