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恢93号
(2021)鲁0703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冀玉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振兴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者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3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