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2828号
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西谷王村(张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59082R。
法定代表人:唐洪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吴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CBB5Q8B。
法定代表人:岳瑞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振兴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3188K。
法定代表人:王者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银行账户37×××2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17;被申请人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14三账户的银行存款145万元。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银行账户37×××2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17;被申请人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14三账户的银行存款合计14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丹丹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