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352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6元,减半收取7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锴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