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8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镇徐楼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6242228Q。
法定代表人:常家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周存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浩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驻地供销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493962661J。
法定代表人:郑辉,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林,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鲁08民终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林偿付1048628元。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月22日、5月14日、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其中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少量存款。
3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月22日、5月14日、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月22日、5月14日、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位于金乡县王丕镇镇驻地、被执行人山东浩瑞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位于金乡县司马镇镇驻地供销商贸城。
5、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被执行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被执行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杨继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