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

***、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中都美食街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3016632113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中都大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圣泽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之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