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

***与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民初538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中都美食街**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中都大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村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55岁,住汶上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22764元及利息(以6227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汶上县东和新城小区由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是被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将东和新城19号楼以大包清工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单价为36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110平方米,总造价3288700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在十八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面积为355平方米,即在《劳务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多施工建设了355平方米住宅楼。2015年4月原告完成施工,2016年9月年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将19号楼对外出售并交房。但被告自2016年9月26日最后次付款后,下欠合同内15%的工程款494609元及加盖楼层的工程款128155元一直未付。2018年2月7日原告向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投诉,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东和新城小区部分***在质量问题,等质量问题维修整改后立即展开工程款结算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另外,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施工合同》,涉案已付工程款的支付实际也系由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审批、另一股东***(***的女儿)进行支付,故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合同责任。且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被告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也应当对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确、被告***地址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