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西村。
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市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市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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