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民再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彬,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八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一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汶上一建)、原审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八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1)汶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济南一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济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济南一建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申字第28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1)汶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济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