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2财保747号
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司建国,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禹国用(2007)第06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