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中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446号
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伦镇牌子村30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司建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商贸港一期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中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保险保单做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路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