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恢170号之三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6410.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学武